(2016)辽12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轶重与被告孟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轶重,孟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94号原告徐轶重,男。被告孟维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轶重与被告孟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轶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轶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