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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轶重与被告孟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轶重,孟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494号原告徐轶重,男。被告孟维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轶重与被告孟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轶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轶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