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文庆与相世国、毛延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安执字第520号王文庆、相世国、毛延香:王文庆与相世国、毛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57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相世国、毛延香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2014年6月17日敦化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相世国名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铁东路78号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91.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150**号。执行过程中拟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相世国、毛延香与申请执行人王文庆自行和解,被执行人相世国、毛延香用相世国名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铁东路78号2单元101室建筑面积91.2平方米,产权证号: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150**号房屋抵顶该案件执行标的(欠款本金1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元)。现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已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文庆名下,房屋已经交付王文庆。申请执行人王文庆向本院申请结案,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王文庆自愿承担。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相世国、毛延香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安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与被执行人相世国、毛延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