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成与傅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傅霞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98号原告:李成,男,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霞辉,男,住安徽广德。原告李成诉被告傅霞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委托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霞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成诉称:原告系林军砂厂的合伙经营人。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黄砂,但支付了小部分砂款。2015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黄砂结欠的砂款进行了结算,截止当日,被告尚欠原告砂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所欠砂款事实。被告口头承诺很快归还,但是截止2015年12月3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黄砂,被告也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书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傅霞辉于2015年3月6日欠原告款项4万元。傅霞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李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李成和傅霞辉之间有买卖黄砂的合同关系,双方在2015年3月6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傅霞辉并于当日向李成出具了借条一份,其上书写“今借到李成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具借人:傅霞辉,2015.3.6”。借条出具后,傅霞辉分文未偿还。现李成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傅霞辉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傅霞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李成与被告傅霞辉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傅霞辉未及时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李成要求被告傅霞辉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成主张的利息,由于原告李成与被告傅霞辉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李成可以要求被告傅霞辉从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霞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成40000元及利息(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傅霞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莲莲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