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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伟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伟杰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21号罪犯罗伟杰,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伟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罗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伟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伟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