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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彭泽县黄岭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彭泽县黄岭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港口镇。法定代表人许达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黄岭乡。法定代表人李科,经理。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与彭泽县黄岭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彭泽县黄岭棉业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彭泽县黄岭棉业有限公司按协议支付80000元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力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闵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晋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