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红伟申请执行梁小鹏、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梁小鹏,李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伟,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小鹏,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飞,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18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小鹏、李亚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714元(其中包含本金86800元、诉讼费2614元、保全费1098元、执行费12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