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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执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现军与刘国庆合同纠纷案解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现军,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执保12号之一申请人冯现军,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奇台总场。被申请人刘国庆,男,汉族,住奇台总场。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兵0602执保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国庆银行存款10000元的查封、冻结。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