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菊玲与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171号原告张菊玲,女,生于1985年10月12日。被告段海军,男,生于1982年6月3日。原告张菊玲诉被告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菊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