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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穆志海与王亮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志海,王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穆志海,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亮亮,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穆志海申请执行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亮亮在监狱中服刑,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5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