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何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355号原告黄某甲,男,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被告黄某乙,女,生于2012年11月9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法定代理人何某(系被告黄某乙之母),女,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高县。第三人何某(系被告黄某乙之母),女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现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第三人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