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石玉凡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055号罪犯石玉凡,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玉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石玉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柳市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5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玉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7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玉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玉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2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玉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石玉凡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玉凡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04.9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和2015年度“优秀学员”。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石玉凡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玉凡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玉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七天(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