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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于立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平,于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男,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于立英,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刘海平与于立英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13民初151号法院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将坐落在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社家属楼的房产更名过户至刘海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13民初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