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汪喜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218号申请人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何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汪喜琴,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X镇XX村XX社。申请人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喜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成 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