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怀东与李明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东,李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423号申请执行人赵怀东,男,1981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明娟,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赵怀东与李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怀东于2015年1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明娟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73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明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娟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明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明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怀东申请执行的标的额50573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明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3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申 家 杰审判员 任 爱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