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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民初2099号原告:陈某。被告:范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范威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