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文献与石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献,石治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50号原告王文献,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治国,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晶晶、龙卫东,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献与被告石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献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亚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