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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王春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芳,王春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686号原告王春芳。委托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华。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芳诉被告王春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民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芳及委托代理人李宏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华及委托代理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芳诉称,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2002年年底,被告找到原告提出为了方便耕种,咱们将土地对换一下,把你在东地路边的2.2亩地,换我在村西路南2.2亩。当时碍于面子,也为了方便耕种就勉强答应了,并口头约定,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用途,啥时想换就换回来。2004年,由于原告种被告的地和别的邻居不一组,有些事邻居故意刁难,原告就找到被告要求将土地换回来,但被告又叫原告种他路北的2.2亩地。从2005年开始,被告在原告的承包地上开始建房,开始盖2间小房未经批准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告曾阻止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并又帮了一间小房,开修理门市,机油柴油满地都是,严重污染了土地,被告的做法使原告无法忍受,从2007年开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换回来承包地,未有结果,2015年年底,原告又找到被告商量挽回土地的事,被告说换地可以,须给被告埋地管费,及其他费3600元,原告说可以商量,被告又提出要土地增值费,被告的做法使原告无法接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具状起诉,要求依法挽回原告的承包土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与原告互换的土地归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春华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土地互换已经形成事实,且已经履行,农村土地可以交换出租,只是长期交换的方式,交换土地时有利于原告,所以原告同意交换,现土地增值,原告心有不甘提出换回土地,无合法理由,应依法驳回。原告王春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争议土地东邻记者路,西邻大队地,南邻朱振岭、高爱英,北邻汪营地,亩数是2.2亩。提交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所争议的2.2亩地。2、原告领取补贴存折。3、2016.2.29日村委会证明一份,确认位置及亩数。4、村委会该地块现状图一份。5、该土地现状照片3张。被告质证认为,1、真实性无异议,面积不能证明包括2.2亩争议地,应提交大队存根。2、只能证明领取补贴,不能证明一直在领取所争议地块的补贴。3、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虽有印章,没有经手人签字,没有大队提供的相关存根证据。4、无异议,是双方所争议的地块,应由派出所证明王春方不是王春芳,村委会无权利证明。5、从照片上房子看,互换土地已经很长时间,房子所有权是被告的。2、2002年底开始互换,被告将互换土地改变用途,建起房屋,存在违法行为,互换土地未向村委会备案,程序不合法,就互换土地并未约定时间,原告有权将土地换回,终止土地流转。提交2016.3.17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质证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条件且不了解情况,存在虚假证明,望法院予以调查。被告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提交收据一份,证人证言两份。原告质证认为,对收据1、交款单位与被告姓名不符。2、收费是违法的,改变用途,需要国务院批准,村委会无权。3、是一般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予认可;对证言均为复印件,不具备真实性,证人未到庭作证,无法核实签字和证明内容是否属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02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将各自耕种的土地2.2亩进行了互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换回,但被告不予互换。本院对以上实事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土地在各自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进行了互换,并双方以实际履行,并且互换土地已超过两年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四十条,《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春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春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