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刑更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志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794号罪犯袁志勇,男,瑶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河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桂刑三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4日入监。2011年6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8月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袁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4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袁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