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万方良与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卢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63号原告万某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方良与被告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