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959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秀杰审 判 员 滕奉朝人民陪审员 张金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