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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泊头市交河民新铸造材料厂、郭营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交河民新铸造材料厂,郭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交河民新铸造材料厂,男,1939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三里庄村,联系方式1393076****。法定代表人:郭广新。被执行人郭营营,女,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泊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营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营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营营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作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