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泊头市交河民新铸造材料厂、郭营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交河民新铸造材料厂,郭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交河民新铸造材料厂,男,1939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三里庄村,联系方式1393076****。法定代表人:郭广新。被执行人郭营营,女,住所地泊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泊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营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营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营营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作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