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275号原告:程某甲,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荣方鸿,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某,女,1985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方鸿、杨敏、被告章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甲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婚后在解放村街上卖建材,原告在黄岩打工,双方一直分居,感情日渐淡薄。后发现被告婚内感情出轨,并被对方妻子发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具状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章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相识经过和结婚都是事实。婚后我与被告因为孩子的问题发生过一些纠纷,原告诉称我婚内出轨,但原告在婚内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婚后我在家里边开店又要带孩子,原告在外面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因为原告婚后对我不好,原告父母对我也不好,我在婚内曾经是犯过错,被原告发现了,但当时我要求离婚,原告不同意,后来我也醒悟了认识到错误,现在与那个男人分手多年了,而现在原告才是真正的有第三者存在,且第三者情况我都了解。我希望原告能够珍惜我们夫妻感情,回归家庭。为了儿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程某甲与章某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虽然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今后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增进交流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