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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强与韩宏利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韩宏利,纪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宏利,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纪立群,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爱华xx年xx月xx日书记员  谭云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