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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孙庆福与金焕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福,金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福,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金焕权,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焕权存款人民币三十三万二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含本金三十一万六千七百元、诉讼费六千二百三十三元五角、保全费四千八百五十三元、执行费四千六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