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钱慧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慧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20号罪犯钱慧,女,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11月2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建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9月25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钱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1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钱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钱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钱慧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罚金已交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慧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