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梦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51号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汪梦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圣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