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5140陈思明与李惠华、李思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明,李惠华,李思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5140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明。被执行人李惠华。被执行人李思骏。申请执行人陈思明与被执行人李惠华、李思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思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