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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816-2号申请人:邱某,女,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卢某,男,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某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公安、金融、房管、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卢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本人行踪,上述情况告诉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以履行义务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劲波审判员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泽彬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