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雨龙、董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雨龙,董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34-2号申请执行人田雨龙,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董立强,男,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田雨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立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5)鱼民初(一)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董立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单元××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06.62㎡)房屋一套,后又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鱼执字第1334-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再次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田雨龙已与被执行人董立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董立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西江路18号5栋2单元4-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