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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伟与刘东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刘东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郭伟,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刘东理,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郭伟申请执行刘东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人郭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东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东理在济南市做家具销售生意,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目前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拥有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11-3号1-201(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号、建筑面积635.07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39号达盛鑫苑2号楼3-602(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号、建筑面积114.09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建鑫花园4号楼1-302(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16.71平方米)三处房产,此三处房产刘东理于2012年2月10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最高额1300万元进行了担保抵押。因欠外债太多,刘东理夫妇已经失联,并且上述房产被济南市中院、历下区法院及本案等多家法院多案查封,现共涉案16件,被执行人刘东理目前除另案抵押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在诉讼期间虽然对刘东理所拥有的三处房产进行了首封,因房产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进行了担保抵押,并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在济南中院起诉,济南中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济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刘东理抵押的三处房产在最高额1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处理三处房产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受偿,加之刘东理目前涉案多起案件,目前暂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敬印审判员  鹿令平审判员  司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