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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桃香与颜龙、颜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桃香,颜龙,颜平,段彩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刘桃香。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龙。被告颜平。被告段彩霞。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生,涟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桃香与被告颜龙、颜平、段彩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桃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颜龙、颜平、段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桃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刘桃香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