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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被执行人李青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军,李青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军。被执行人李青民。申请执行人张卫军与被执行人李青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青民因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