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海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907号罪犯梁海锋。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海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9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7月、2014年1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四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梁海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海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海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