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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云鹏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鹏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290号罪犯李云鹏。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9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3)云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云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9日,本院以(2013)徐刑二终字第7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14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云鹏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