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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王中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中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116号申请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臣喜被执行人王中州,男,地址长垣县。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王中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中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车俩、房产长年外出家庭困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中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中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喜德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封民初字第1785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