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伯承与游金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承,游金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680号原告:陈伯承,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215。委托代理人:胡一帆,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金焱,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2519。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雪、朱建辉,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承诉被告游金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伯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为7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伯承负担。审判员 黄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笑群周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