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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韦善勇、黄增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韦善勇,黄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89957454-6。代表人吴彩珍,行长。被执行人韦善勇,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教师,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黄增富,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韦善勇、黄增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善勇、黄增富归还借款本金49692.52元及借款利息8878.07元,但被执行人韦善勇、黄增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善勇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善勇所有的银行存款59215.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