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银市信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凯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银市信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凯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银市信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脱育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脱万良,甘肃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凯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秉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银市信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凯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脱育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脱万良,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秉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白银市信超装饰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栾春鹏审 判 员 张军忠代理审判员 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2016)甘04民终100号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上诉人白银市信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凯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以(2016)甘04民终100号民事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院在重审时参考:进一步核实已结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问题,必要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核算。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