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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3310陈军华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10号原告陈军华,男,汉,1973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解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区(桃花镇),注册号913401231493494468。法定代表人凤良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军华诉被告合肥凤氏��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军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华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丁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书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