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3310陈军华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310号原告陈军华,男,汉,1973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解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区(桃花镇),注册号913401231493494468。法定代表人凤良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军华诉被告合肥凤氏��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军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华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军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丁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书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