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芦卫红与杜守表、芦建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卫红,杜守表,芦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69号申请人:芦卫红,女,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杜守表,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芦建敏,女,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芦建敏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桥西北路8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贾凌群所有的(安阳市房权证铁西区字第房改129100385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芦建敏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桥西北路8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