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苏莹坤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莹坤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66号罪犯苏莹坤。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静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莹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被告人苏莹坤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035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莹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莹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苏莹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莹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