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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学进 袁卓昕之父与张月云 袁卓昕之母、袁卓昕、马小鹏故意伤害罪2015刑申136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36号袁卓昕、袁学进、张月云:你们因袁卓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广州市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陈正伦的证词不具证明力,依法不应采信,不能据此判决你们支付后续治疗费7万元。袁学进、张月云已尽监护义务,理应不用负补充清偿责任,该案发生是由于袁卓昕及马小鹏等人的过错造成,有必要进行责任划分。如果说袁卓昕自行负了部分刑事责任,那么也应自行负责部分民事责任,而不需袁学进及张月云负责,现在要袁卓昕负全部民事责任,又要袁学进、张月云对袁卓昕所负全部民事责任负补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原审判决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根据马小鹏的病情出具需要后续治疗的证明,并给出基本的费用参考,该证明客观、合理。原审时虽然马小鹏目前尚未进行后续治疗,但证人陈正伦的证言证实,马小鹏必须进行后续治疗才可能恢复身体健康,且何时进行后续治疗需视情况而定,陈正伦是医生,其证言内容客观、合理,原审采信陈正伦的证言并无不当。你们认为陈正伦的证言不可靠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马小鹏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袁卓昕在广百百货大厦闹事时不听大厦工作人员马小鹏等人的劝阻离开,还殴打劝阻人员,劝阻人员为维持大厦的正常营业秩序,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强行将袁卓昕推出大厦,马小鹏在执行职务中并无过错,你们认为马小鹏应承担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袁学进、张月云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袁学进、张月云明知袁卓昕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但作为监护人却未对袁卓昕施加有效的监护措施,放任其到公共场所骚扰他人并致马小鹏重伤,袁学进、张月云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对袁卓昕未能赔偿的有关费用,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