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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东圣与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圣,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988号原告黄东圣,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龙门滩镇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呈堡,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玉笋,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37541-0,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赖呈堡,该公司经理。原告黄东圣与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聪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东圣诉称,要求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填充式借据给原告黄东圣收执,借据载明:“兹有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赖呈堡、苏玉笋因工厂需要资金,特向黄东圣借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期限180天(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止),每月按借款总额3.5%支付利息及手续费,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逾期自愿每月按1%加息”等内容,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在借据上的借款人栏签名并按指印,被告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亦在借款单位栏上盖章。嗣后,三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借据是一种债权凭证,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故原告黄东圣提供的借据,本院予以采信。该借据可证实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至今未还的事实,三被告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3.5%,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东圣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被告赖呈堡、苏玉笋、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燕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