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1,男,1997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1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马×1伙同马×2、马×3(均另案处理)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号××室赵××的住处,窃得“联想牌”ThinkpadE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双肩背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660元。2.2015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马×1伙同马×2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号贾××的住处,窃得“索尼牌”VGN-SZ35CP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5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马×1伙同马×2进入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临××号唐××的住处,窃得“惠普牌”compaqCQ45-m02T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双肩背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6年1月1日,被告人马×1被民警抓获。被盗电脑及背包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1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1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广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