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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罗龙举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龙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03号罪犯罗龙举(化名罗子丹),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4日因吸毒行为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年5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其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龙举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龙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6.4分。2014年度、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龙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龙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