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苗云学诉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云学,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民初978号原告苗云学,男,汉族。被告李平轩,男,汉族。被告谷安胜,男,汉族。被告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安胜。原告苗云学诉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云学、被告李平轩、谷安胜、被告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云学诉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七次借款合计人民币255000元,均约定月利率为15‰,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七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偿还此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5000元、利息49450元,本息合计304450元;要求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苗云学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利息49450元,本息合计30445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7元,由被告李平轩、谷安胜、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