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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桂龙与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龙,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龙。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法定代表人冯歌。杨桂龙与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12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桂龙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桂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桂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黄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