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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544号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丽芳饲料店与梁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丽芳饲料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54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丽芳饲料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黄丽芳,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2。诉讼代理人叶沃洪。梁建兴,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委会新梁屋东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丽芳饲料店诉被告梁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丽芳饲料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