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马春玲与关大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玲,关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玲,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关大勇,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马春玲申请执行关大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恢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