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世进与重庆市涪陵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进,重庆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14号原告周世进,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唐知品、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857-8。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虎,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余德凤,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768-7。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加贵,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世进与被告重庆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春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开会和彭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进的委托代理人唐知品、陈渝,被告重庆祥瑞交通运输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虎、余德凤,重庆市涪陵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斌和委托代理人陈加贵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4月28日,原告周世进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周世进负担。审 判 长 邓春波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人民陪审员 彭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虹谷 来自